借款人王某向楊先生借錢,主動提出用轎車做抵押。怎料轎車竟是王某租來的,楊先生最終錢車兩失。記者昨日從豐臺檢察院獲悉,王某以合同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11個月。
2011年6月,楊先生的好友打來電話,稱有一朋友王某想向他借7萬元錢,并愿用價值7萬余元的私家車做抵押,借款期限一個月,如逾期不還錢,就把車過戶給楊先生。第二天,通過好友安排,楊先生與王某見了面。為了讓楊先生放心,王某主動提出把當天開來的轎車留下做抵押。楊先生在查看車輛行駛證的時候,發現車主是一名姓謝的外地人。王某解釋說,車主是自己的妻子,肯定沒問題。于是,楊先生與王某當場簽訂抵押借款合同,楊先生的好友則作為見證人簽了字。
一個月后,王某沒有還錢的意思。楊先生不斷地催促王某,但王某遲遲沒有行動。三個月后,抵押給楊先生的轎車被租賃公司的人開走。此時,楊先生再也聯系不上王某。警方查出,王某用于抵押的車根本不是他妻子的,而是他從租賃公司租來的,目的就是騙取楊先生的借款。
檢察官提醒市民,如對方使用車輛作為質押,應到車管所等相關部門就車輛權屬進行查證,切莫輕信他人。